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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是公务对外公布要正规

发布时间:2012-03-22 01:47:50  资料整合:  来源:中国环境报  人气:2065  字号:

案例
  张三是某市环境监测站仪器分析人员。一天,张三接到环境监察支队送来的某企业排污口水样一瓶,检测项目为金属元素。当天下午,张三完成了水样的检测工作,根据测定结果编制了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按规定经过自审、校对、审核后,将原始记录上交给报告编制人员。次日,受检企业某负责人托一熟人打电话向张三打听水样的检测情况和检测结果,张三碍于熟人脸面,便将检测结果告诉了他。
  点评
  监测站对于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所有监测数据必须经自审、内审和审定后,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布。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监测信息,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企业理解。本案张三的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擅自对外透露监测信息,构成了违纪。张三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拒绝告知检测结果,向企业解释理由,并告知企业取得监测数据的正当途径。
  法条链接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杭州市环保局纪检组供稿钟兆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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